證券從業資格一般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科目2015年8月起開考,目前已公布考試大綱,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考試教材預計于2016年年初出版。
查看最新證券從業考試教材信息>> 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第三節證券法(4)
十五、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內幕交易包括下列行為:
(1)知情人員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買人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是指通過非法手段知悉了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他們如同知情人員一樣,可以利用該內幕信息在成為公開信息之前進行證券交易,從該公司證券上漲或者下跌的差價中獲得巨額利潤,或者避免使自己受到損失。
(3)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泄露該信息的行為。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僅自己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是內幕交易,而且他們將其知道的有關某一公司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也屬于法律所禁止的內幕交易活動。因為有關某一公司的內幕信息泄露以后,獲得該信息的人員可以利用該信息去買賣該公司的證券,牟取暴利。
(4)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建議他人買人或者賣出該公司的證券,雖然他人并不知該信息,但由于建議是在知悉內幕信息的基礎上作出的,獲得建議的人員據此會牟利,因此也屬于內幕交易行為。
十六、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十七、虛假陳述、信息誤導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一)虛假陳述、信息誤導行為
1.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是指行為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有重大遺漏的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的欺詐行為。
2.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的行為人主要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3.虛假陳述行為
(1)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在招募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3)證券交易場所、證券業協會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組織作出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4)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在向證券監管部門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虛假陳述。
(二)欺詐客戶行為
1.欺詐客戶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為了謀取不法利益,而違背客戶的真實意思進行代理的行為,以及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行為。
2.在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