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反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違反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為上述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戶的,除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7)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證券法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責任
(1)收購人未按照證券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違反證券機構管理、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及證券機構的法律責任
(1)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證券法的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