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性質及其組成。股東大會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的機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2.股東大會的職權。股東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兩類:其一,審議批準事項;其二,決定、決議事項。
3.股東大會的召開。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兩種。
4.股東大會的決議。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股份多數決定的原則。股東大會必須按照法定的召集方法召集,并依照法定的決議方法通過內容不違法的決議。
5.累積投票權。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
1.董事會的性質及其組成。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的業務執行機構和經營意思決定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為5人至19人。
2.董事會的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適用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的規定。
3.董事會會議的召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10 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其會議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三)經理
經理是對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負有全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
1.監事會的性質及其組成。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的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及業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監事會由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于3人。監事的人選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構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籌集公司資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據此,股份發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平、公正的原則
所謂公平,首先是指發行的股份所代表權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發行中的同一種股份應當具有同等的權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類股份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發行條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發行中,相同種類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所謂公正,是指在股份的發行過程中,應保持公正性,不允許任何人通過內幕交易、價格操縱、價格欺詐等不正當行為獲得超過其他人的利益。
(二)同股同價原則
同股同價是指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是相同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額,對于同一種類的股票不允許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規定不同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這是股權平等原則在股份發行中的具體體現。
股份的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該股份的法律行為。法律對股份的轉讓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規定,具體包括:
(1)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內進行。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4)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未經國家授權的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轉讓。
(5)除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過收購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7)無記名股票,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內,由股東以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的方式轉讓。
總之,股東持有的股份,只要根據轉讓人和受讓人的意愿,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轉讓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