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忠實義務強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誠于公司,不得有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勤勉義務強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謀求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共同性義務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
(3)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4)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性義務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