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 第四節證券法,考綱要求熟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條件、職能、業務規則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為新增考點。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條件、職能、業務規則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沒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條件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2.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需的場所和設施;
3.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能: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
證券登記結算采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四、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人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賠償后,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