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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業的解散事由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業的清算規則: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①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③清繳所欠稅款;④清理債權、債務;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⑥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3.債權保護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4.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5.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普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規則進行分配。
試題鞏固:
【單選題】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可以開展的經營活動是( )。
A. 與清算相關的經營活動
B. 出售庫存產品的經營活動
C. 核實資產的經營活動
D. 財產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