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具體表現:發行監管、發行方式、發行定價。
(一)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
1.發行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股票發行決定權的歸屬。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政府主導型的,即核準型(我國);一類是市場主導型,即注冊型(美國)。
2.演變過程:
(1)行政審批制度:1998年之前采用行政推薦的辦法,對發行規模與發行企業數量雙重控制。
(2)股票發行核準制度: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由主承銷商推薦、發審委審核、證監會核準,向市場化邁出了意義深遠的一步。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2003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2004年2月1日實施。
所謂上市保薦制,是指由保薦機構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承擔上市后持續督導的責任,還將責任落實到個人。保薦制對發行上市的責任體系進行了明確界定,建立了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機制。
(4)2008年8月14日中國證監會審議通過《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由于創業板推出,2009年4月14日修改,6月14日實施。
新增內容:2009年6月,《完善新股發行指導意見》第一階段思想改革:完善詢價申購、優化網上發行、網上單個設限、加強新股認購。
2010年10月《深化新股發行指導意見》,完善報價和配售機制;增強信息透明度,強化對詢價機構約束;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
注意兩個指導意見的區別和時間,不要弄混。
(二)股票發行方式的變化
當前股票發行共有網上發行和網下發行兩種方式,網上發行主要是針對公眾投資者,網下發行主要是針對機構投資者。
1.1984-1992:自辦發行。特點是:面值不統一,沒有承銷商,發行對象是內部職工和地方公眾。
2.1991-1992:有限量發售認購證。弊端是易發生搶購風潮,如深圳“8·10事件”。
3.1992:無限量發售認購證。上海率先采用無限量發售認購證搖號中簽方式。特點:認購量不確定,認購成本高。
4.1993:無限量發售申請表方式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方式。特點:減少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吸引社會閑資,但出現轉售中簽表現象。
5.1994:上網競價發行。只在94年哈歲寶等幾只股票試行。
6.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或轉存。特點:占用資金時間短,資金效率高。
7.1996以后:上網定價發行。
8.1998:基金及法人配售。
9.2000: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
10.上網發行資金申購:2006年5月20日,深、滬交易所分別頒布了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實施辦法,股份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采用上網資金申購方式公開發行股票。2008年3月,在首發上市中首次采用網下發行電子化方式,標志著我國證券發行中網下發行電子化方式的啟動。
有限量發行認購證方式、無限量認購申請表搖號中簽方式、全額預繳款方式和與儲蓄存款掛鉤方式屬于網下發行;上網競價方式和上網定價方式屬于網上發行。(多選題)
(三)股票發行定價的演變
1.20世紀90年代初期:公司無發行定價權,發行價格基本由證監會決定,采用固定的市盈率。
2.1994:競價發行(只試點),大部分還是采用固定價格的方式,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市盈率來確定新股價格。
3.2005年1月1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制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薦人,應通過向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這標志著著市場化定價機制的初步建立。
4.2006年9月11日、9月19日施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細化詢價、定價、證券發售等環節的操作。
新增內容:《修改發行與承銷辦法》2010年11月1日施行,意味著與指導意見一致。
【例題·單選題】2005年1月1日試行( ),這標志著我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市場化定價機制的初步建立。
A.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制度 B.上市保薦制度
C.上市審核制度 D.股票定價制度
『正確答案』A
(四)債券管理制度的發展歷史
1.國債:有關國債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于二級市場方面。
2.金融債券
(1)開端:1985年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首次發行。
(2)發行主體:1994年以后,政策性銀行成立后,發行主體由商業銀行轉為政策性銀行,首次發行人為國家開發銀行,隨后,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也加入發行行列,發行政策性金融債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面向金融機構(國有商業銀行、區域性商業銀行、商業保險公司、農村信用社、郵儲銀行)發行。2005年4月27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發行主體增加了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3年發布了《關于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的通知》,規定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發行次級定期債務作為附屬資本。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定期債務,須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提交可行性分析報告、招募說明書、協議文本等規定的資料。
(4)中國人民銀行于2006年9月6日發布公告,就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有關事宜進行了規定。
3.企業債:泛指各種所有制企業發行的債券。
(1)我國企業債發行始于1983年。
(2)1993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發行必須符合國務院下達的全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和規模內的各項指標,并按規定審批。
4.公司債券
(1)1998年《證券法》規定,公司債券的發行仍采用審批制,上市交易則采用核準制。
(2)2006年實施的經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并應當符合2006年實施的《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5.證券公司債券:證券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注意這里的不包括證券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和次級債券。
6.企業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按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65天的有價證券。
(1)2008年4月12日,短期融資券適用《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終止執行,短期融資券的注冊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變更為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
7.中期票據: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注:制定發行計劃,計劃內靈活設計各期票據的利率形式、期限結構。
8.資產支持證券: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發行的、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證券。受托機構以信托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證券收益的義務。
9.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是指國際開發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
2005年10月9日,國際金融公司和亞洲開發銀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11.3億元和10億元,這是中國債券市場首次引入外資機構發行主體,熊貓證券由此誕生。
10.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
(1)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業務指引》。2009年9月11日發布實施行。
(2)中小非金融企業是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界定為中小企業的非金融企業。
(3)集合票據則是指2個(含)以上、10個(含)以下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小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統一產品設計、統一券種冠名、統一信用增進、統一發行注冊發行方式共同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券融資工具。
知識點四、《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
2005年10月27日修訂,2006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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