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1.監管主體(1)證監會。
(2)證券業協會。
2.財務顧問及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1)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法律義務: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承擔保密責1壬等。
(2)財務顧問的委托人的法律義務:配合、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3.持續信用監管
報考監管,并將下列事項記入其誠信檔案:
(1)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被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的:
(2)在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其他委托人違反公司治理有關規定、相關資產狀況及上市公司經營成果等與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出現較大差異的:
(3)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事項。
4.證監會對財務顧問和財務主辦人的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就并購重組事項出具盈利預測報告的,在相關并購重組活動完成后,凡不屬于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后無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預測金額80%的,證監會責令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股東大會及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實現盈利預測的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證監會同時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報告等監管措施。
5.法律責任
財務顧問不再符合《財務顧問管理辦法》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告并依法進行公告,證監會責令改正。主辦人發生變化的,財務顧問應在5個工作日向證監會報告。
要點四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填報要求)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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