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申報、受理、初審、預披露、發審委審核、決定。
(2)在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申報、受理、初審、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決定。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fh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二、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
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5月發布實施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2009年5月13日修訂)。按照該辦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簡稱并購重組委)。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內容包括:發審委的組成和職責、發審委會議和對發審委審校工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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