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五】關于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
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后、股票未發行前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簽字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機構的,按下列原則和要求處理。
1.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發行人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并重新辦理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受理手續。更換后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重新制作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并對申請文件進行質量控制。根據《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文件》,對需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出具意見的文件,應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見。發審會后更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原則上應重新上發審會。
2.更換簽字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機構
更換后的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審計報告出具新的專業報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對更換后的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應重新履行核查義務。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后更換中介機構的,中國證監會視具體情況決定發行人是否需重新上發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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