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并上市
【考點一】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準備工作
一、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及關注事項
1.基本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一般規定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1)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
(3)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
(6)上市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
3.配股的特別規定
向原股東配股,除符合上述一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擬配股數量不超過本次配股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的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三、新股發行的申請程序
(1)聘請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2)董事會作出決議。
(3)股東大會批準。
(4)編制和提交申請文件。
(5)重大事項的持續關注。
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盡職調查
(1)提交發行申請文件前的盡職調查。
(2)持續盡職調查責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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