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五】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一、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要求
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人應當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1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于人民幣3億元。
(4)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5)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6)當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設定為當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7)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8)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主要條款
(1)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2)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為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機構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3)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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