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半數通過。( )
132、企業應當在提前10個工作日內將短期融資券本息兌付信息發布于指定網站。( )
133、發行人可以聘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來擔任債券代理機構。( )
134、為股票發行出具財務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6個月內不得購買或持有該股票。( )
135、內地在中國香港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滿足的條件之一是: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合計持股量不得超過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的50%。( )
136、為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3月15日發布(2006年5月18日修改)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
137、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對主承銷商報送的材料做初審。( )
138、發行人應披露與管理人員所簽訂的協議,以及為穩定上述人員已經采取的措施。( )
139、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不超過15名。( )
140、在短期融資券存續期內,企業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時間不得遲于上一年信息披露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