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金融債券發行結束5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
122、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 )
123、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冊登記地為住所。( )
124、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屬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股權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應當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
125、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翳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
126、公司指定的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授權代表,不必包括董事會秘書。( )
127、認股權證籌資具有降低籌資成本、改善公司未來資本結構的好處,這與可轉換證券投資不同。( )
128、證券公司債券,包括證券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和次級債券。 ( )
129、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
130、財務顧問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上交”上幣總結報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