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
132、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行為完成后3個月內,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規范運作情況的報告。( )
133、短期融資券采用記賬方式,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托管,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有關服務。( )
134、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來說,發起人通常是公司的大股東;對于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來說,發起人是公司的全部股東。( )
135、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后,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境內投資者披露所屬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披露任何可能引起股價異常波動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的重大事項中就所屬企業業務發展情況予以說明。( )
136、產權界定的原則是:誰投資,誰擁有產權,( )
137、發審會后至發行前期間,如果發行人公布的公告內容涉及保薦人新出具專業報告的,保薦人應出具會后重大事項的專業意見。( )
138、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萬元時,在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5個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
139、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申請條件一經受理,經過中國證監會同意,才能增加、撤回或更換。( )
140、在公司反收購戰略中,限制董事資格屬于保持公司控制權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