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在網下電、子化發行方式下,主承銷商按規定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結算平臺發送網下配售結果數據,并保證發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登記結算平臺據此辦理網下發行股份初始登記。( )
141、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或保薦機構應在持續督導期最后1年年度報告披露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
142、證券經營機構采用包銷方式,若承銷團不能全部售出證券,則承銷商在承銷期結束時自行購入售后剩余的證券。( )
143、股款收繳結束后,主承銷商應當按照承銷協議的規定,在股票發行結束后的若干天內,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將收繳的股款全額劃人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
144、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向交易所報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5個交易日內,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工作,督促發行人及時更正審閱中發現的問題,并向交易所報告。( )
145、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并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
146、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后簽訂。( )
147、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 )
148、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自股票上市申請被批準之日起計算。( )
149、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每一證券賬戶只能申購一次,同一證券賬戶的多次申購委托(包括在不同的營業網點各進行一次申購的情況),除第一次申購外,均視為無效申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