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萬元時,在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5個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 )
152、可交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申請換股的,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 ( )
153、儲蓄國債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商業銀行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可流通的人民幣債券。 ( )
154、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債券跟蹤信用評級報告。 ( )
155、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應在安排公司債券交易流通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公司債券交易流通審核情況。 ( )
156、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無權自主選擇主承銷商,應當由證監會指定。( )
157、證券公司債券,包括證券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和次級債券。( )
158、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由發行人參照同期國債收益率水平確定,并由中國人民銀行核定。 ( )
159、經批準,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B股時,可以與承銷商在代銷協議中約定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 ( )
160、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和境外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