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國證監會2003年8月30日發布(2004年10月15日修訂)的《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債券包括證券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和次級債券。( )
2.票面利率越高,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權價值越高;反之,票面利率越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權價值越低。( )
3.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所募集的資金應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并在發行文件中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企業在短期融資券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不需提前披露。( )
4.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時,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
5.資本維持原則強調公司應當保持與其章程規定一致的資本,是報考的維護;資本不變原則強調非經修改公司章程,不得變動公司資本,是靜態的維護。( )
6.認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只需審查相應的股權投資關系。( )轉載自:考試大 - [Examda.Com]
7.在沒有遭受收購打擊前,各公司可以通過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購條款,使將來的收購成本加大,接收難度增加。( )
8.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
9.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于除證監會規定網站外的其他報刊和網站,披露內容可以不用完全一致,且可以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
10.《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
11.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但當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
12.境內上市外資股采取無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 )
13.如果上市公司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同時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總資產50%的,應當報送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
14.債權人會議是依據法定程序通過的決議,對全體破產債權人發生效力。如果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的要求,債務人可以在決議做出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請求裁決。( )
15.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1期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的除外。( )
16.首次公募股票時,發行人應將招股說明書放置在發行人住所、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商住所,以備查閱。( )
17.因股權融資無需支付利息,所以,融資成本一般比債務融資成本低。( )
18.證券發行后,保薦人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不當行為的,應當督促發行人做出說明并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
19.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只包括登記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 )
20.發行認股權證具有降低籌資成本、改善公司未來資本結構的好處,但認股權證的執行增加了公司的負債。( )
21.凈經營收入理論認為,融資總成本不會隨融資結構的變化而變化。( )
22.輔導機構應對接受輔導的人員進行至少一次書面考試,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抽查。( )
23.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有權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但不得參加發行人的監事會。( )
24.MM定理認為在無稅情況下,資本結構與公司價值和綜合資本成本無關。( )
25.或有損失是指由某一特定的經濟業務所造成的,將來可能會發生,并要由被審計單位承擔的潛在損失。這些可能發生的損失,到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日為止,仍不能確定。( )
26.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和上市商業銀行都可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 )
27.憑證式國債在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并交易。( )
28.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的信息進行保密。( )
29.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可以購買發行人的股份。( )
30.股東大會就轉股價格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
31.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后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可以不必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
32.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
33.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持續經營時間3年的規定條件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
34.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創立是以米勒模型的提出為標志的。( )
35.發行人在增資發行招股說明書中應披露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比較合并資產負債表、利潤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合并財務報表附注。( )
36.發行人應披露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1000萬元以上但對生產經營活動、未來發展或財務狀況具有重要影響的合同內容。( )
3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
38.與現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模式相比,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基礎資產未能做到完全的風險隔離,當原始權益人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因被兼并或被收購而喪失獨立的法律實體地位時,收益計劃資產收益的分配可能會受到影響。( )
39.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 )
40.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將就發行人的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征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國家發改委自收到文件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
41.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
42.證券交易所場內掛牌分銷國債期間,交易所不向代理機構收取買賣國債的經手費用。( )
43.擬發行上市公司應與其實際控制人在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 )
44.發行人董事會應對關聯關系進行判斷時,主要是從與關聯方的法律聯系方面判斷。( )
45.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應遵循市場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關聯交易的價格或收費,由雙方商議自由決定。( )
46.在收購過程中,收購公司主要面臨以下風險:市場風險、營運風險、反收購風險、融資風險、法律風險、整合風險等。( )
47.回售條款相當于債券持有人同時擁有向發行人出售的1張美式賣權。( )
48.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50日。( )
4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做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
50.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都要提供擔保。( )
51.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要公告一次對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的跟蹤評級報告。( )
52.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符合《重組管理辦法》關于完整經營實體的規定且業績需要模擬計算的,可以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將本次重組方案提交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 )
53.全額預繳款方式、儲蓄存款掛鉤方式都屬于網下發行方式。( )
54.發行人應當聘請具有企業債券評估從業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其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債券資信評級機構對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和及時性承擔責任。( )
55.投資者可以持中國證監會對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批準文件和有效身份證明,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
56.證券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報送年度報告。( )
57.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 )
58.財務顧問應當在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獨立上市地位。( )
59.簿記定價主要是統計投資者在不同價格區間的訂單需求量,以把握投資者對價格的敏感性,從而為主承銷商(或全球協調人)的市場研究人員對定價區間、承銷結果、上市后的基本表現等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據。( )
60.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完成后成為持股型公司的,作為主要標的資產的企業股權應當為持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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