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銀行業務的狹義含義只限于某些資本市場活動,著重指一級市場上的承銷、風險投資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 )
2.20世紀末期以來,在投資銀行業的混業經營時期,出現了所謂的“脫媒”現象。( )
3.20世紀末期以來,投資銀行業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混業經營。( )
4.記賬式國債通過商業銀行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的儲蓄網點,面向廣大投資者發行。( )
5.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由多家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但不能由多家機構擔任聯合主承銷商。( )
6.保薦代表人必須在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業務部門工作。( )
7.目前只有最近3年內擔任過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項目的協辦人才能注冊為保薦代表人。( )
8.保薦代表人不按要求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的,將被直接撤銷資格。( )
9.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申請,中國證監會均需要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
10.保薦機構的年度執業報告只需要描述保薦機構的年度執業情況,無須描述保薦代表人的年度執業情況。( )
11.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撰寫或發布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
12.中國證監會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以及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予以記錄,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報考的注冊登記管理。( )
13.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以及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等記錄,可以不向公眾公布。( )
14.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機構,違反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由證券交易所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人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 )
15.中國證監會可以因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保薦辦法》,對其采取監管措施,但對保薦機構不能采取監管措施。( )
16.若保薦機構因自營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將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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