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行為是法律的底線,執業過程中不能碰的東西,也是考試中喜歡考的內容。今天就為大家總結《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中的那些禁止性行為。點擊左側★即可收藏本文,隨時復習。點擊下方圖片,直接跳轉至證券從業培訓班,專業老師教你如何正確備考證券從業↓↓
1、證券發行、交易互動的禁止行為: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
2、內幕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①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②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③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助記:知道內幕信息不能說也不能用,造成損失要賠償。
3、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欺詐客戶行為紿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助記:不違背、不欺騙、不誘導,不挪用、不傳播虛假信息,造成損失要賠償
4、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監、高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②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③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⑤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⑥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
的交易活動;
⑦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助記:財產界限要分清,內幕信息要嚴守,職業操守不能丟,收益更不可保證
(2)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②未依法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
③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①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②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③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④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⑤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⑥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⑦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⑧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助記:財產界限要分清,內幕信息要嚴守,職業操守不能丟。
5、期貨交易所人員任命的禁止性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①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②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助記:機構負責人,期證董監高,解除職務未5年;服務機構專業人,撤銷資格未5年
6、期貨公司的禁止性業務
①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③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7、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交易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
①期貨公司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擅自交易)
②期貨公司向客戶作獲利保證;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保證盈利)
③期貨公司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誘騙客戶)
④期貨公司未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混碼交易。(混碼交易)
⑤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未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混合操作。(業務、資金不分離)
⑥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未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進行挪用。(不按規定提取、使用風險準備金)
8、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禁止性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①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②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9、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禁止性行為(中心詞:適當性)
①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②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③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④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⑤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捉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⑥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10、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執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
(2)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不越俎代庖)
②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不誤導客戶)
③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④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招攬客戶要合規)
⑤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客戶信息要保密)
⑥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⑦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⑧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⑨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3)證券經紀人應在《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和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①以所服務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的名義,與客戶或他人簽訂任何合同、協議;
②代客戶在相關合同、協議、文件等資料上簽字;
③在執業過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戶款項和財物;
④向客戶提供非由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⑤違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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