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行為是法律的底線,執業過程中不能碰的東西,也是考試中喜歡考的內容。今天就為大家總結《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中的那些禁止性行為。點擊左側★即可收藏本文,隨時復習。
本文主要內容涉及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或業務的禁止行為,故其禁止之處有共性,考試時遇到這類行為一看便知是禁止的:代客理財、保證或分享收益分擔損失、傳播或傳遞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內幕交易等。點擊下方圖片,直接跳轉至證券從業培訓班,專業老師教你如何正確備考證券從業↓↓
1、證券投資咨詢人員禁止性行為規定
(1)根據《證券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代客理財)
②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分享收益、分擔損失)
③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虛假、誤導信息)
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①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代客理財)
②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保證收益)
③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分享收益、分擔損失)
④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以及期貨;
⑤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
⑥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期貨欺詐行為。
2、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①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保證收益)
②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虛假宣傳)
③向他人泄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泄漏客戶信息)
④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
⑤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3、證券自營業務的禁止性行為
①禁止內幕交易
②禁止操縱市場
③其他禁止的行為(假借他人名義或者個人名義進行自營業務;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違反規定購買本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將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將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混合操作)
4、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①挪用客戶資產;
②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保證收益)
③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誤導客戶)
④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⑤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⑥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利益輸送)
⑦自營業務搶先于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
⑧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⑨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
⑩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違規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5、代銷金融產品的禁止性規定
(1)一般禁止性規定
①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實宣傳)
②采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返利性營銷)
③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分享收益、分擔損失)
④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托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⑤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托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⑥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2)公募基金的禁止性規定
①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價格戰、傭金戰)
②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返利性營銷)
③以低于成本的銷售費用銷售基金。(虧本賺吆喝)
④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
⑤進行預約認購或者預約申購(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除外),未按規定公告擅自變更基金的發售日期。(搞預售)
⑥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3)私募類產品的禁止性規定
①資產管理合同及銷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內涵的表述,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等。
②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含有“保本”字樣。
③與投資者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等文件,直接或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向投資者口頭或者通道短信、微信等各種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
④向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明知投資者實質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仍予以銷售確認,或者通過拆分轉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提供短期借貸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⑤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超過200人,或者同一資產管理人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個資產管理計劃,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
⑥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產品,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銷售機構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已注冊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的除外。
⑦向投資者宣傳資產管理計劃預期收益率。
⑧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產品,夸大或者片面宣傳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產品、投資經理等的過往業績,未充分揭示產品風險,投資者認購資產管理計劃時未簽訂風險揭示書和資產管理合同。
6、另類子公司的工作人員開展業務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①單獨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或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②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④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
⑤私自泄漏投資信息,或利用客戶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⑥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投資信息;
⑦從事損害所在公司利益的不當交易行為;
⑧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⑨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7、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①以自有資金投資于除本機構設立的私募基金、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及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外的投資標的;
②從事或變相從事實體業務,財務投資的除外;
③在下設的基金管理機構等特殊目的機構之外設立其他機構;
④以擬投資企業聘請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銷保薦子公司擔任保薦機構或主辦券商作為對企業進行投資的前提;
⑤中國證監會和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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