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總則的變動少,一起放到證券發行這章講。證券發行的幾個主要變動點在于:發行制度由核準制變為注冊制,取消證監會發審委、發行條件一定程度放寬、200人有限突破。
一、證券公開發行
二、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基本條件
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基本條件
其他新增條款:
1、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2、證券公司承銷證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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