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是證券法治建設的根本,《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從三個方面強化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
一是明確證券公司誘使不適合投資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責任。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制度設計是為了防止投資者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而遭受損失。為此,科創板設有投資門檻,對于證券公司在為投資者提供科創板開戶服務時,降低投資門檻,誘使不適合投資者入市交易的,《意見》第11條規定,對證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證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完善證券民事訴訟體制機制,降低投資者訴訟成本。根據立法進程和改革精神,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體制機制,為克服證券侵權案件中原告眾多、分散、維權能力不足的問題,《意見》第13條,引導投資者用足用好現行代表人訴訟制度,鼓勵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立的證券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提起訴訟,并代為參加案件審理活動,支持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開展為投資者提供專門法律服務等證券支持訴訟工作。我們還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實現證券案件網上無紙化立案,實現群體性訴訟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臺,完善群體訴訟統一登記制度,解決“適格原告”權利登記代表人推選等問題。為便利勝訴投資者及時拿到賠償款,推動建立投資者保護機構輔助參與生效判決執行的機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探索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優先用于證券民事賠償的工作銜接和配合機制。
三是完善配套司法程序,提高投資者的舉證能力。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相對于違法違規主體,投資者在取得和控制關鍵證據方面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為此《意見》第14條要求,各級法院探索建立律師民事訴訟調查令制度,便利投資者的代理律師行使相關調查權,提高投資者收集證據的能力。研究探索適當強化有關知情單位和個人對投資者獲取證據的協助義務,對拒不履行協助取證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在這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以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司法舉措,不僅僅適用于科創板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等其他投資者維權案件也一起適用,以全面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