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是股票術語,具體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是一種營私舞弊,損公肥私的腐敗行徑,與腐敗干部別無二致,取自諺語:碩鼠碩鼠,無食我黍,故名老鼠倉,古代統治者又視老百姓為草民,鼠輩,而金融領域從基金經理到證券分析師,大多是碩士博士,對金融業者中的此類行為視為老百姓之舉,故有此說。
老鼠倉現象是經濟發展到特定階段,尤其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是人們追求高利潤這一動機在證券市場的一種表現。
老鼠倉防范對策
產生“老鼠倉”的原因是多種多樣,防范“老鼠倉”也需要多管齊下,尤其是在制度設計上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采取“疏”與“堵”相結合的方式。我國對于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是嚴格禁止的,對于投資基金也基本上不允許,有人認為這種做法不符合人性的要求,基金從業人員相對而言屬于高收入人群,他們一方面有著較高的收入,另一方面他們從事的又是資本行業,對于資本市場會帶來怎樣的回報,他們非常的了解,如果法律與制度禁止他們去自己投資,不可避免地會產產諸如“老鼠倉”這樣的現象。與其嚴格堵截,還不如放開并加以規范。
例如,美國的做法是把基金業內人士的買賣報告全部對外公開,并允許知情人、律師、新聞媒體等向其“報料”。舉報一旦查實,舉報人將可獲得高達案值10%的獎金,而涉案者則需要自己舉證自己的清白。此外,監管部門還會派人臥底,長期跟蹤、監控基金經理的來往賬目。在這種嚴密的監管措施下,“碩鼠”們想在美國作案,要比在中國難得多。
因此,要想防范與治理“老鼠倉”,一方面,對于禁止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市場的制度要進行修改。實際上,在實踐當中,多數基金公司為了規范從業人員的自律行為,甚至規定基金從業人員不能用自己的資金購買基金。這一規定看似有利于基金公司的管理,并能夠取得基金投資公眾的信賴,實則是適得其反。這種做法在有所松動,基金從業人員可以購買自己所管理的基金,這樣更有利于促使基金從業人員盡職盡責管理好基金。但是對于投資股票市場還沒有放開,因為,這一問題的解決還有待于對現行的證券法等法規進行修改;另一方面,在法律允許基金從業人員用自有資金投資基金與股票市場的同時,要借鑒上述美國的做法,對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資行為進行全方位的監管。這樣的制度一方面釋放了人們對于追求財富動機的迫切要求,不致于由于長期的堵塞而鋌而走險;另一方面,也對獲得財富的途徑進行了有效地限制,即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同時,對于“老鼠倉”打擊力度應進一步加大,不僅是行政的與經濟的處罰,必要時可采用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