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設施三同時專題 一、歷年考情分析
年份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合計分值 3 4 4 3 2
二、考點分析—捋一捋易混淆點 關于“三同時”的流程(年年考)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燕京 2 化肥)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
書面報告備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燕京化肥)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
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燕京化肥)以外的建設項目安
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燕京 2 化肥)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
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 30 日,最長不得超過 180 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化工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
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燕京 2 化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
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提醒】需要預評價的建設項目那就要有驗收評價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所有的)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
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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