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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錯易混淆專題-工傷保險條例專題 一、歷年考情分析
年份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合計分值 4 4 4 4 7
二、易混淆考點分析 職業病診斷的程序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
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
進行職業病診斷。
聯系區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
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
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
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申請再鑒定。
第五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
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省衛健委統一
組建專家庫)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
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認定的程序【30+60+15】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
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 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
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
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 15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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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錯易混淆專題-工傷保險條例專題 一、歷年考情分析
年份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合計分值 4 4 4 4 7
二、易混淆考點分析 職業病診斷的程序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
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
進行職業病診斷。
聯系區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
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
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
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申請再鑒定。
第五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
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省衛健委統一
組建專家庫)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
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認定的程序【30+60+15】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
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 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
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
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 15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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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程序【60+30+15】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
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
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省市各組
各的)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
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 30 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
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
定結論之日起 15 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
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
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易混淆點區分: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衛生行政部門(衛健委):一般是指各級政府中負責醫療衛生行政工作的部門。在過去,我們常提到的有國家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各省、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各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但自 2018 年起,隨著衛生
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改制,這些機構大多已組建為衛生健康委員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設立的,負責社會保險(包括養老
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管理工作的國家行政機關。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
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
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工傷保險待遇(各個數字需能推出來)
勞動關系留存 傷殘等級 一次性支付傷殘
補助金 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保留勞動關系,不得解除 一級 27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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