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指/ti,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 Et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調查報告提交之Et起30日內: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國務院可以對特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目前,我國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委托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國家監察部門對責任人處理作出批復后,再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委托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作出總體批復。
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根據本地工作實際作出具體的規定。特殊情況也可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對特大事故的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直接報國務院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事故批復后。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重大事故一般由地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輕傷、重傷、死亡事故一般由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政府或者政府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九、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
為保證事故調查處理的公正性,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共有3種形式: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組織監督。在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明確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權利,同時也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接到報告和舉報必須進行調查處理的責任。
由于安全生產工作已成為一個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新聞媒體大量報道,增加了社會的透明度,安全生產工作輿論監督也越來越發揮出重要作用。
規定第二十二條還明確,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又進一步明確了紀檢監察的監督保障制度,為防止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以權謀私起到了組織約束的監督保障作用。
小結:本講講述了“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責任分析”的相關內容。要求重點學習:事故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的分析方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傷亡事故分類等有關標準;傷亡事故的分類。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的依據;事故性質的認定方法。事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隱患整改的技術、管理、教育培訓措施的制定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