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類:
1.a)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b)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2.a)鐵路運輸業及其附屬設施;b)城市軌道交通運輸業;c)道路運輸業;d)航空運輸業;e)水上運輸業
3.公眾聚集場所
4.a)金屬制品業;b)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5.a)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制造業;b)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c)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d)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e)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f)郵政服務業;g)電信服務業
6.a)食品制造業;b)農副食品加工業;c)飲料制造業;d)。煙草制品業;e)紡織業;f)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g)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
7.a)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b)造紙及紙制品業;c)家居制造業;d)印刷業;e)記錄媒介的復制業;f)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g)工藝品制造業
8.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9.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
注:1.公眾聚集場所包括:住宿業、餐飲業、體育場館、公共娛樂旅游場所及設施、文化藝術表演場館及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
2.在業務范圍內可以從事經營、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置等企業(項目或設施)的安全評價。
(2)工業園區的各類安全評價按本標準規定的原則實施。
(3)安全評價機構的業務范圍,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的人數、基礎專業條件和其他有關設施設備等條件確定。
3.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要求
(1)安全評價機構應編制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用于規范安全評價過程和行為、保證安全評價質量。
(2)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主要包括:機構管理、項目管理、人員管理、內部資源管理和公共資源管理等內容。
(3)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遵循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并依據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及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安全評價全過程實施有效的控制。
(三)安全評價人員
安全評價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并經從業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與所登記服務的機構建立法定勞動關系,專職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人員稱為專職安全評價人員。
獲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必須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并通過后才能獲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
對安全評價人員的管理要求:
1.安全評價人員需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繼續教育保持資格。
2.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履行從業登記、取得從業登記編號后,方可從事安全評價工作。安全評價人員應在所登記的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
3.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從事安全評價。
4.從業的安全評價人員需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業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