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
事故上報的時限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與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的級別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且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5、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事故上報的部門
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3)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4、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事故報告的內容(5項)
1、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 事故的簡要經過;
4、 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5、 已經采取的措施;
事故的應急處置
1、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3、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4、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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