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事故調查的基本原則
1、 實事求是的原則
2、 尊重科學的原則
事故調查工作的職責劃分
1、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 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調查。
1) 普通事故的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 上級政府可以調查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1) 事故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
2) 同一地區連續頻繁發生同類事故的;
3) 事故發生地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訓的;
4) 社會和群眾對下級政府調查的事故反映十分強烈的;
5) 事故調查難以做到客觀、公正的。
4、 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事故的調查。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原則
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基本條件
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組長的產生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調查組應當明確的幾個問題
1、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必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2、 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履行事故調查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代表其所屬部門、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3、 事故調查組成員都要接受事故調查組的領導;
4、 事故調查組聘請的參與事故調查的專家,也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
2、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其他原因)
3、 查明人員傷亡情況
4、 查明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5、 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分析
認定為自然事故的不再認定或追究事故責任人;
認定為責任事故的則應認定事故的
1)直接責任者。即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
3)領導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6、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一般包括)
1) 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建議;
2) 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建議;
3) 對事故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
4) 對事故責任者追究民事責任的建議。
7、 總結事故教訓
1) 事故發生單位應該吸取的教訓;
2)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該吸取的教訓;
3) 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主管人員和有關職能部門應該吸取的教訓;
4) 從業人員應該吸取的教訓;
5) 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該吸取的教訓;
6) 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該吸取的教訓;
7) 社會公眾應該吸取的教訓。
8、 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9、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必須經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討論通過并簽名。
事故調查組的職權
1、 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2、 有權獲得相關文件、資料。
3、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事故調查時限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報名熱線:4000-800-233。熱線開通中,歡迎大家隨時撥打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