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監察體制:
1999年12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正式成立,煤礦安全監察實行垂直管理、分級監察的管理體制。
(1)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特點:
1)加強執法監督,由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
2)實行政企分開,按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改革現行煤礦安全監察體制;
3)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分開,實行垂直管理。
(2)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機構設置: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設20個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和2個安全監察辦事處;20個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下設69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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