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事故的分類
按照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生產安全事故分為自然災害事故和人為責任事故兩大類。
自然災害事故是由于人類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自然災害不能預見、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發生的事故。人為責任事故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所出現的失誤和疏忽而導致的事故。《安全生產法》規定要實行責任追究的,是指人為責任事故。因此,必須依法實行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和違法責任的追究三項內容。
(二)事故責任主體
事故責任主體是指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按照安全生產的生產主體和監管主體劃分,事故責任主體包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員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員。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員包括應負法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員包括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失職、瀆職和應負領導責任的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等。
(三)法律責任追究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要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通常以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方式來實施。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制摯性處理。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主要是對粵妻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區別,一是責任內容不同,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比負行政責任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二是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決定;三是負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常被處以刑罰。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的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和中介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