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所剩時間提升復習效率?抓住核心考點,效果事半功倍!下面是小編對其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中重要考點進行的梳理整合,希望幫助大家快速掌握。臨考跟著老師抓核心分值>>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考點1: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類型
一、預警級別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口訣:一二三四,紅橙黃藍
二、警報后采取的措施
(一)三級、四級警報采取的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4)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二)一級、二級警報采取的措施
采取三、四級警報的措施和下列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考點2:生產安全犯罪的定罪標準
一、認定為“ 造成嚴重后果” 或者“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的情形
(1)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或“后果特別嚴重” 的情形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總結:
考點3:不報和謊報事故罪
一、不報和謊報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定罪標準
(一)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
(2)增加重傷3人以上,
(3)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二)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考點4:行政處罰的執行
一、實行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三、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則導致強制執行: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考點5: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一、簡易程序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2)調查取證。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審查調查結果。
(4)制作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聽證程序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口訣:責停產業吊證照,較大數額罰款到。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考點6:試用期、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約定
一、用人單位享有依法約定試用期的權利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服務期的約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競業限制的約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考點7: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1.禁止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不得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總結:特殊時期(經、孕、哺乳)不得三級,懷孕7個月~娃1歲不得加班、夜班。
考點8: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關系的建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
1.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2.非必備條款
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考點9:試用期、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約定
一、用人單位享有依法約定試用期的權利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服務期的約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競業限制的約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考點10: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者解除
二、用人單位解除
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
四、裁員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考點11:經濟補償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政府公布的工資)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考點12: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別及采取的措施
一、預警級別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口訣:一二三四,紅橙黃藍
二、警報后采取的措施
(一)三級、四級警報采取的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4)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二)一級、二級警報采取的措施
采取三、四級警報的措施和下列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考點13:應急處置和救援
一、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并由公安機關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二、信息的發布與傳播
第二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三、應急救援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十六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考點14:用人單位職業病管理
一、職業危害公告和警示
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急沖急泄】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
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三、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四、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原料及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
五、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
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職業衛生培訓要求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防護用品。
七、職業健康檢查
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作業;
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八、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九、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考點15:職業病診斷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選擇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二、職業病診斷因素與程序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三、職業病診斷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