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所剩時間提升復習效率?抓住核心考點,效果事半功倍!下面是小編對其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中重要考點進行的梳理整合,希望幫助大家快速掌握。臨考跟著老師抓核心分值>>
第七章 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考點1: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1)項、第(2)項、第(4)項和第(5)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考點2: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二、重大事故隱患報告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三、事故隱患治理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的緊急處置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五、自然災害的預警
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后的安全評估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
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七、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檢查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
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
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考點3: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種類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1)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2)對于某一種或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3)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考點4:應急預案的備案
一、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的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
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考點5:較大涉險事故的范圍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巧記:315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考點6:事故信息的報告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二、事故信息的續報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當日續報。
考點7:消防設計和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建設單位的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1)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
(2)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3)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4)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
(5)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施工單位的責任
(1)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2)查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3)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
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考點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一、施工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2)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3)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4)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5)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二、監理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三、試運行
(1) 高危建設項目竣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2)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化工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考點9:許可證管理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與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考點10:煤礦安全生產條件
礦井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
考點1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和延期
一、有效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二、延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
三、免審延期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未因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
考點12:安全評價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由具有國家規定資 質的安全中介機構承擔。承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中介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考點13:煤礦安全基本要求
一、入井(場)要求
入井(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戴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入井 (場)前嚴禁飲酒。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必須掌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
二、井工煤礦停工停產期間安全要求
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落實24h值班制度。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三、煤礦應急救援基本要求
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四、煤礦閉坑要求
煤礦閉坑前,煤礦企業必須編制閉坑報告,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
考點14:安全生產條件和申請
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 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其他從業人員依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
(10)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11)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12)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考點15: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總承包和分項承包的職責
外包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項承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項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外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體部分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單位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承包單位對項目部的職責
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應當配備與工程施工作業相適應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部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從業人員比例應當不低于50%。
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項目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
考點16:尾礦庫建設
一、尾礦庫建設的資質
尾礦庫的勘察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巖土工程類勘察資質。
設計單位應當具有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設計資質。安全評價單位應當具有尾礦庫評價資質。
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資質。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資質。
二、試運行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試運行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過初期壩壩頂標高。
考點17:尾礦庫運行
一、現狀評價
尾礦庫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價。安全現狀評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上游式尾礦壩堆積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終設計壩高時,應當對壩體進行一次全面勘察,并進行穩定性專項評價。
二、應急預案及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
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每年至少進行1次演練。
考點18:尾礦庫回采和閉庫
一、回采
尾礦回采再利用工程應當進行回采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采設計,回采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
二、閉庫時限
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1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三、閉庫設計
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
四、閉庫后的安全管理
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上級主管單位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考點19: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
一、總體要求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1名從業人員的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二、責任制及安全管理人員要求
企業存在金屬冶煉工藝,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于從業人員3‰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最低不少于3人;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安全教育和培訓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其中,存在金屬冶煉工藝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接受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業應當對新上崗從業人員進行廠(公司)、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經車間(職能部門)、班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考點20: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管人員的要求
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1)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2)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5%以上的兼職安全員。
考點2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一、值班巡查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當確保24小時有人值班,并保持監控設施有效、通信暢通。
禁止工(庫)房超員、超量作業,禁止擅自改變工(庫)房設計用途,禁止作業人員隨意串崗、換崗、離崗。
二、人員車輛登記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廠(庫)區登記制度,對進出廠(庫)區的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如實登記記錄,隨時掌握廠 (庫)區人員和車輛的情況。
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人廠(庫)區。
禁止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
二、火藥管理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危險等級、核定藥量使用藥分類分級存放,保持倉庫內通道暢通,物總庫和成品總庫,并按規定堆碼,準確記錄藥物和產品數量。
禁止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
禁止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
禁止將高危險等級物品儲存在危險等級低的倉庫。
禁止在煙花爆竹倉庫儲存不屬于煙花爆竹的其他危險物品。
禁止在中轉庫內超量或者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
考點22: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一、選址布局等條件
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要求。
二、勞動防護用品
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生產機構及人員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四、規章制度
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五、操作規程
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六、安全投入等要求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七、應急管理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考點23: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二、特殊條件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考點24: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一、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要求
(1)新建企業的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2)新建企業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要求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參加安全資格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三、應急管理的要求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送有關部門備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對于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等對皮膚有強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考點25:危險化學品管道的規劃
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嚴格控制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考點26:危險化學品管道的運行
一、標志
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發現標志毀損的,管道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
二、巡查
管道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并及時處理。
三、禁止管道兩側違規種植采石等行為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1)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鉆探。
(3)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筑物。
四、禁止穿越河流管道兩側釆沙等行為
在穿越河流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500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實施拋錨、拖錨、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五、禁止專用管道隧道兩側違規釆石等行為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1000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實施采石、采礦、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考點27: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與備案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急管理部)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1)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急管理部)備案。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1)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2) 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3)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委托實施安全審查的,審查結果由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安全審查。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審查:
(1)涉及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急管理部)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2)涉及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急管理部)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接受委托的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
考點28:安全預評價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 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考點29:辨識與評估
一、重大危險源評估及分級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
二、重新辨識和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1)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3年的;
(2)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3)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4)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5)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6)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考點30: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及變更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考點31:海洋石油開采的安全生產保障
作業者或者承包者在編制鉆井、采油和井下作業等作業計劃時,應當根據地質條件與海域環境確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氫措施。打開油(氣)層前,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確認井控和防硫化氫措施的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