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當前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投入普遍不足,“安全欠賬”嚴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不能正確處理效益與投入的關系,有的要錢不要命,不惜以最低的投入甚至犧牲從業人員生命為代價,追求短期的高額利潤,其結果是安全技術裝備陳舊落后,不能及時予以維護、更新,安全生產的“硬件”疲軟,從而導致大量事故發生。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安全投入無保障的問題,《安全生產法》將安全投入列為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之一,從3個方面作出嚴格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
由于各行各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千差萬別,其安全投入標準也不盡相同。為了使安全投入的標準更符合實際,更具有操作性,《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進行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標準。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標準,應以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為基礎進行計算。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要的安全資金數額,就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入的資金標準。如果投入的資金不能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就是資金投入不足并對其后果承擔責任。
(二)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的標準,還要通過決策予以保障。為了解決誰投入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根據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由于安全生產所需資金不足導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