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資質條件。《安全生產法》從3個方面對此作出了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