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的主管機關和管理范圍
(一)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的主管機關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是指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活動。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是一種專業性的行政執法,有著與其他部門和群眾監督不同的作用,因此它是《勞動合同法》監督檢查體系中最主要的一種。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監督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勞動行政部門。
2.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是一種執法行為,它是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意志所實施的具有強制性、執行性、單向性等特征的具體行政行為。
3.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的管理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6)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勞動行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經常性地進行監督檢查。
(2)集中力量,進行突擊性的監督檢查。
(3)有針對性地對某些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