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法律知識》第四章講師講解:第6節
第六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是一部關系廣大勞動者勞動權益的重要法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一、《勞動合同法》的基本理論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并且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做工人員也納入本法調整范圍。此外,《勞動合同法》還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和現實勞動關系的規定,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專門規定。
(二)《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原則
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比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要承擔不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次是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
2.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是法律的價值選擇之一,也是社會公德的體現。
3.平等自愿原則
這個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另一方面自愿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根據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類型,也受到自由意志協商一致的制約。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
5.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原則中的帝王條款,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指導意義。
具體到《勞動合同法》,簡單地說就是訂立勞動合同要誠實,講信用。《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都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要求。
(三)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
《勞動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也稱勞動關系三方原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l976年144號《三方協商促進國際勞工標準公約》的規定,三方機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勞動部門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間,就制定和實施經濟和社會政策而進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動。即由政府、雇主組織和工會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共同處理所涉及勞動關系的問題,如勞動立法、經濟與社會政策的制定、就業和勞動條件、勞動爭議處理以及對產業行為的規范與防范。
1.三方機制的組成
三方機制應當由代表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職工的地方總工會和代表用人單位的企業代表組織組成,而且這三方的職能不能相互替代,各有側重和相互獨立,相互沒有隸屬關系。
2.三方機制針對的問題
根據《工會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三方機制要解決的是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如勞動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職業培訓、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
(四)工會的職責與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性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作的基本職責。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工會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工會的作用體現在:一方面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另一方面工會還應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集體協商機制是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與企業方就涉及職工權利的事項,為達到一致意見而建立的溝通和協商解決機制。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職工的民主管理。簽訂集體合同和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涉及職工權利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工會一方應當向職工傳達,要求職工遵守執行;企業方也應當按照協商結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