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注冊證書時,由于不了解政策要求,一不小心被認為是“掛證”了,違法違規了也不清楚!下面一起來看看哪些不屬于“掛證”行為!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對實際工作單位與注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規定,在自查自糾階段予以整改。因客觀原因暫無法完成整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說明原因并承諾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定自查自糾整改時間1個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掛證”行為處理。
注冊單位或個人一方反映與另一方不存在聘用關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及其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直接辦理注銷手續。對于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將相關人員列為注冊狀態異常,并向社會公示。
使用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人員參與工程投標的,有關單位應當要求其本人到場;申請企業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應重點核查;對于正在擔任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負責人的,應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將對仍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人員進行重點排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