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初級資格考試《銀行管理》科目的備考,第二部分監管體系的考查點主要為監管概況、監管指標和方法、銀行業法律體系、行業自律,其中,監管指標和方法的考查點為:
一、銀行業主要監管指標(熟悉)
1、資本指標
包括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
2、信用風險指標
包括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資產率、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大額風險暴露管理以及全部關聯度等。
3、流動性風險指標
包括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匹配率、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
4、市場風險
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銀監發〔2005〕89號),商業銀行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即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得超過20%。
二、銀行業的主要監管方法(熟悉)
1、市場準入
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相關程序:申請與受理——審查——決定與送達。
機構準入包括法人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設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機構變更、機構終止等形式。
2、非現場監管
主要作用:反映被監管機構最新、最及時的狀況,提高監管實效性,能夠幫助監管機構有效配置資源,降低監管成本。非現場監管對被監管機構干擾程度小,不會影響被監管機構的日常運營。
基本程序:制定監管計劃——日常監測分析——風險評估——現場檢查聯動——監管評級——監管總結。
系統性、區域性非現場監管,主要包括:確立工作組織架構——明確風險監測分析重點——提出風險防范控制要求。
3、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的類型包括:
按檢查范圍劃分為全面檢查、專項檢查、后續檢查;
按立項計劃性劃分為常規檢查和臨時檢查;
按程序劃分為一般現場檢查和稽核調查;
按現場檢查的人員組織方式劃分為集成檢查、屬地檢查和交叉檢查。
三、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熟悉)
1、監管措施
(1)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中國銀保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中國銀保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資產轉讓;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2)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促成重組和撤銷。
(3)其他:延伸調查、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強制披露、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凍結涉嫌違法資金。
2、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規定,規定了以下八種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許可證;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其中,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既可適用于對機構的處罰,也可適用于對個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