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1.“利益沖突”原則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本人及其親屬不能接受其所在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以避免機構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沖突。( )
2.某上市銀行的員工在家中無意間向親屬透露了所在銀行可能面臨重大訴訟的信息。該親屬第二天就賣掉了該銀行的股票。由于是無意中的行為,不屬違規。 ( )
3.根據“了解客戶”原則,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銀行只需對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
4.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可以根據有關反洗錢的規定或其他規定讓客戶提供詳盡的信息,這些信息的掌握有助于客戶授信的審批或交易的完成,同時這些信息可以提供給第三方或機構內部的其他部門。( )
5.某客戶單獨在某銀行貴賓柜臺辦理業務,希望將30萬元人民幣從自己的賬戶轉存至所持有的愛人存折的賬戶中。銀行柜員以該客戶未持有其愛人身份證為由,只轉存了19萬元(限存20萬元)。事實上,按照規定,該客戶以匯款方式可以實現全額轉存,但該柜員為了避免在“監管規避”方面違規,并未向客戶提供此建議。該柜員的做法是正確的。( )
6.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業務金額大小有差異的客戶應當公平對待。( )
7.不論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產品還是銀行自擔風險的產品,銀行對其均承擔一定責任,因此,銀行工作人員在銷售產品是不需要明確區分其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和由其所在機構自擔風險的產品。
8.某銀行業務人員向當地一家集團公司爭取存款的時候,為了避免商業賄賂的嫌疑,自己掏錢請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去國外旅游一次,使該負責人感到應當與該銀行進行交易,并最終使該銀行得到了這筆業務。這種行為屬于正常的營銷手段。( )
9.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提供相關便利,但可以為監管人員報銷因公因私的費用。( )
10.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客戶投訴反饋時限內無法拿出意見時,可以在反饋時限內及時告知客戶相關情況,并提前告知下一個反饋時限。( )
11.《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是銀行業從業人員的法規。( )
12.職業行為是指從業人員在具體工作崗位上履行特定崗位職責的行為,僅限于在工作時間內或為完成工作任務的行為,工作時間之外的行為以及非為完成工作任務而實施的行為不為公眾所關注。
13.商業秘密是指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技術信息。( )
14.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可以根據有關反洗錢的規定或其他規定讓客戶提供詳盡的信息,這些信息不能提供給第三方,但可以提供給本機構內部的其他部門。
15.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服務,不得給對方折扣或給中間人傭金,否則將會被認為是商業行賄或受賄行為,一旦發生,就將面臨法律或紀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