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其他貸款
一、個人住房裝修貸款
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是指銀行向個人發放的、用于裝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幣擔保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可以用于支付家庭裝潢和維修工程的施工款、相關的裝修材料和廚衛設備款等。
開辦住房裝修貸款業務的銀行有些簽訂有特約的裝修公司,借款人需與特約公司合作才可以取得貸款;有些則沒有作此項規定。
(一)貸款對象
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的貸款對象須滿足以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詳細的住址;(3)有正當職業和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信用良好,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4)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財產抵(質)押或第三方保證,保證人為貸款銀行認可的具有代償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承擔連帶責任;(5)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二)貸款利率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政策執行。
(三)貸款期限
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含5年),具體期限根據借款人性質分別確定。
(四)貸款額度
各銀行規定有所區別。有的銀行規定個人住房裝修貸款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
二、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
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指銀行向個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大額耐用消費品的人民幣擔保貸款。
所謂耐用消費品通常是指價值較大、使用壽命相對較長的家用商品,包括除汽車、住房外的家用電器、電腦、家具、健身器材、樂器等。
該類貸款通常是銀行與特約商戶合作開展,即借款人需在銀行指定的商戶處購買特定商品。特約商戶通常與銀行簽訂耐用消費品合作協議,該類商戶應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較好的社會信譽。
(一)貸款對象
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貸款對象須滿足以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且年齡在18—60周歲;(2)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3)有貸款銀行認可的財產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個人或單位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4)購買商品的目的是為了本人或自己家庭使用;(5)信用良好,且有誠意做分期或一次性還款;(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貸款利率
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利率。
(三)貸款期限
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內,最長為3年(含3年)。將至退休年齡的借款人,貸款期限不得超過退休年限(一般女性為55歲,男性為60歲)。
(四)貸款額度
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起點一般為人民幣2000元,最高額不超過10萬元。借款人用于購買耐用消費品的首期付款額不得少于購物款的20%一30%,各家銀行規定有所不同。
三、個人醫療貸款
個人醫療貸款是指銀行向個人發放的、用于解決市民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傷病就醫時的資金短缺問題的貸款。
(一)貸款對象
個人醫療貸款的貸款對象須滿足以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詳細的住址;(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愿,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無不良記錄,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4)有正當職業和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5)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6)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二)貸款利率
個人醫療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執行。
(三)貸款期限
一般情況下,個人醫療貸款的期限最短為半年,最長可達3年。
(四)貸款額度
個人醫療貸款的額度通常按照抵(質)押物的一定抵(質)押率確定。例如,有的銀行規定以個人醫療壽險保單質押的,貸款額度最低不低于3000元,最高則不封頂,但不得超過保單現金價值額的80%。
四、個人旅游消費貸款
個人旅游消費貸款是指銀行向個人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包括借款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及其父母)參加銀行認可的各類旅行社(公司)組織的國內、外旅游所需費用的貸款。
(一)貸款對象
個人旅游消費貸款的貸款對象須滿足以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有當地常
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詳細的住址;(3)有正當職業和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信用良好,具備按
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4)有銀行認可的財產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個人或單位作為償還貸
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5)必須選擇銀行認可的重信譽、資質等級高的旅行社(公司);(6)銀行
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二)貸款利率
個人旅游消費貸款的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利率。
(三)貸款期限
各銀行對個人旅游消費貸款的貸款期限的規定有所區別,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含5
年),具體期限根據借款人性質分別確定。
(四)貸款額度.
個人旅游貸款通常要求借款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通常為旅游費用的20%以上,各銀行規
定有所區別。具體貸款額度可根據各地實際消費水平及擔保情況確定,貸款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10
萬元人民幣。
五、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是指銀行在政府指定的貸款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前提下,向中華人民共
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的下崗失業人員發放的人民幣貸款。
政府指定的擔保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下崗失業
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會委托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或其
他信用擔保機構。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遵循“擔保發放、微利貼息、專款專用、按期償還”的原則。對象特殊,主
要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提供金融支持。
(一)貸款對象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貸款對象須滿足以下條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
B2)身體健康、資信良好、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2)年齡在60周歲以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能力;(3)具有當地城鎮居民戶口;(4)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同時具備一定勞動技能,具有還款能力;
(5)在銀行均沒有不良貸款記錄。
(二)貸款利率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不上浮。
非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不享受財政貼息;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享受財政全額貼息,但逾期、
延長期限內不貼息。
(三)貸款期限
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延長期限,經擔保機構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
規定延長還款期限一次。延長期限在原貸款到期E1基礎上順延,最長不得超過1年。
(四)貸款額度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額度起點一般為人民幣2000元,單戶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萬元(含2
萬元)。貸款未清償之前,不得對同一借款人發放新的貸款。合伙經營項目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實行項目額度總量控制、貸款單戶管理的原則。每個申請人均由同一擔保機構進行獨立的擔保,項目總額度為各借款人額度之和,且總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合伙經營借款人之間要承擔連帶責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