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個人貸款業務操作流程
3.2.1受理與調查
個人貸款申請的相關內容(掌握)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的條件 |
①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②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③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④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⑤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⑥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
申請形式 |
書面形式。 |
申請資料 |
能夠證明借款人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
貸款調查的相關內容(掌握)
貸款調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
①借款人基本情況; ②借款人收入情況; ③借款用途; ④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⑤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
貸款調查形式 |
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 |
方法和途徑 |
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 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部分特定事項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嚴格要求第三方的資質條件。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 |
3.2.2審查與審批
1.貸款審查的主要內容(掌握)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2.風險評價過程(了解)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3.2.3簽約與發放
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掌握)
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置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時承擔的違約責任。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于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3.2.4支付管理(掌握)
貸款支付的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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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操作方式 |
貸款人受托支付 |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
借款人自主支付 |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
個人貸款原則上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①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②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③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2.5貸后管理(掌握)
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并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1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對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