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用風險資本計量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計量信用風險資本的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
(一)標準法
標準法下的信用風險計量框架如下:
1.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分為對主權國家的債權、對一般商業銀行的債權、對公司的債權、包括在監管零售資產中的債權、以居民房產抵押的債權、表外債權等13類。
2.對主權國家、商業銀行、公司的債權等非零售類信貸資產,根據債務人的外部評級結果分別確定權重零售類資產根據是否有居民房產抵押分別給予75%、35%的權重;表外信貸資產采用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轉換為信用風險暴露。
3.允許商業銀行通過抵押、擔保、信用衍生工具等手段進行信用風險緩釋,降低單筆債項的信用風險暴露額。
將上述風險加權資產合計之后乘以8%即可計算出商業銀行根據監管要求應當持有的最低信用風險資本。
(二)內部評級法
根據對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依賴程度的不同,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兩種:
初級法要求商業銀行運用自身客戶評級估計每一等級客戶違約概率,其他風險要素采用監管當局的估計值;
高級法要求商業銀行運用自身二維評級體系自行估計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期限。
內部評級法初級法和高級法的區分只適用于非零售暴露,對于零售暴露,只要商業銀行決定實施內部評級法,就必須自行估計PD和LGD。
在內部評級法下,商業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Risk-Weighted Asset,RWA)
RWA=RW×EAD
其中,RW為風險權重(Risk Weight),反映該風險資產的信用風險水平;EAD為該項資產的違約風險暴露。
風險加權資產的8%就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的銀行對風險資產所應持有的資本金,即該項資產的監管資本要求。
此外,利用內部評級法計算出來的風險參數,就可以計算每一項風險資產的預期損失。
預期損失(EL)=違約概率(PD)×違約風險暴露(EAD)×違約損失率(LGD)
預期損失屬于貸款成本的一部分,可以通過合理的貸款定價和提取準備金等方式進行有效管理。
內部評級法(IRB)與內部評級體系(Internal Rating System,IRS)的區別:
1.內部評級法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出的用于外部監管的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方法,各國商業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實施。
2.內部評級體系是商業銀行進行風險管理的基礎平臺,它包括作為硬件的內部評級系統和作為軟件的配套管理制度,其中,內部評級系統是風險計量/分析的核心工具,由評級模型和評級數據兩部分組成。
(三)內部評級體系的驗證
內部評級體系的驗證應評估內部評級和風險參數量化的準確性、穩定性和審慎性。
(四)經濟資本管理
經濟資本計量對象為表內各類風險資產和表外業務,包括貸款、存放與拆放同業、抵債資產、其他應收款、承兌、擔保和信用證等。內部評級法下經濟資本計量的基礎是風險因子計量,包括債務人違約概率(PD)、違約后債項的違約損失率(LGD)、違約風險暴露(EAD)、期限(M),此外,還應考慮信用資產的相關性以及風險集中度。
從我國目前實施經濟資本管理的經驗看,對信用風險的經濟資本管理可通過三個環節完成:首先,由總行年初根據全行發展規劃和資本補充計劃,明確資本充足率目標,提出全行的經濟資本總量和增量控制目標,對分行進行初次分配;其次,總行根據各分行反饋的情況,在總行各業務部門之間進行協調平衡分配;最后,總行根據戰略性經營目標,對信用風險經濟資本增量的一定百分比進行戰略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