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 |
不法行為 |
法律責任 | ||
對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人員 |
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 ||||
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 ||||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 ||||
對金融機構:不法行為導致洗錢后果發生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
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兩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 ||
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 ||||
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 | ||||
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 ||||
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 | ||||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 | ||||
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 | ||||
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 | ||||
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 | ||||
違反《反洗錢法》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