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融創新
(一)銀行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
1.合法合規原則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能以金融創新為名,違反法律規定或變相逃避監管。
2.公平競爭原則
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低價傾銷、惡性競爭或其他不正當競爭。
3.知識產權保護原則
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應制定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保護自主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4.成本可算原則
創新是一項高投入的活動,成本往往十分高昂,在開展金融創新時,盡可能保證創新成本能比較準確地核算,避免創新活動偏離銀行經營目標。
5.風險可控原則
只要是創新就是未曾驗證的,就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銀行創新本質上就是風險管理方式的創新,為了保證銀行的安全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銀行創新必須保證風險可控。
6.信息充分披露原則
為了確保銀行客戶和其他市場參與者充分了解銀行創新所隱含的風險,銀行須對創新過程中不涉及商業秘密、不影響知識產權的部分予以充分披露。
7.維護客戶利益原則
銀行應遵守職業道德標準和專業操守,完整履行盡職義務,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
8.四個“認識”原則
包括:認識你的業務、認識你的風險、認識你的客戶、認識你的交易對手。
(二)金融創新與客戶利益保護
在金融創新的活動中,銀行需特別注意從審慎盡責、充分信息披露、引導理性消費、客戶資產隔離、妥善處理利益沖突、客戶教育六個方面來保護客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