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追究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等。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罰措施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②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③未按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④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申請凍結資金的;⑤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處罰的;⑥違反規定對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的: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措施
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