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法》概述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要式證券、:無因證券、流通證券、文義證券、設權證券、債權證券。
二、票據的功能
匯兌作用、支付與結算作用、融資作用、替代貨幣作用、信用作用。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①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據并交付受款人的行為。
②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
③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
④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承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四、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擁有票據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從票據取得的方式看,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從票據取得的主觀狀態看,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票據權利的行使,應當在票據債務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債權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的喪失,依《票據法》規定而采取的行為。
3.票據權利的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五、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1.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