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1.授信原則
合法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統一授信原則統一授權原則
2.貸款法律制度
其一,貸款的法律含義
貸款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把貨幣資金按約定的利率貸放給借款人,并約定期限由借款人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一種信用活動。
其二,貸款法律關系主體
廣義貸款法律關系包括借款人、貸款人、貸款委托人、擔保人在內。
狹義的貸款指貸款合同主體,包括借款人和貸款人。
其中,關于借款人概括起來有:5個方面權利、6個方面義務8方面的限制
有一條特殊規定要掌握:即借款人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關于貸款人: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中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對貸款人的限制中有一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其三,貸款合同
代位權
撤銷權: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三節 銀行業務禁止性規定
關于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所謂“關系人”,是指具有特殊身份而可能與商業銀行之間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并且可能因此影響商業銀行經營或管理活動的人。
關于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不可避免,這種競爭主要表現在:利率、存款、結算、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方面的競爭。
關于同業拆借業務的禁止
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
第四節 銀行業務限制性規定
對銀行業務的限制性規定較多,在各限制性規定中應主要把握: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應該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擔任負責人的子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以此來分散商業銀行貸款的風險
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限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對相關金融業務和直接投資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結算業務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付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