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節 合同法
考點:合同的終止【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1.合同終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合同的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一方依照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抵消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提存
《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5.免除與混同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